第64章贩卖毒/品罪(第3/3 页)
覃致远没当回事,“好多当事人是开庭前签的认罪认罚具结书。”开庭前知道没有回旋的余地了。
——
“他们说,判例法国家,是什么意思?”
某刑部办公区域内,几个官吏边看边聊了起来。
一位年长的捋了捋胡须,重复了一遍,“判例法……”
年纪小一点的,做出一副沉思的模样,“虽不知这判例法究竟是何意,但从他们的对话,可推测……”他看着同僚们,语气不是很肯定,“是指参考其他案子的处理结果,来处理还没有处理的案子?”
同僚觉得他说的有道理,“约摸是这么个意思。”
“我也觉得。”
“他们话里的意思,听起来确实如此。”
“那么,那男子说他们不是判例法国家,是指他们的法院处理案子,并不参考其他案子的判决结果?”一个官吏看了看同屋的同僚们。
年长者摇了摇头,“倒也不是完全不做参考吧,只是……”
既然是处理案件,怎么可能不参考其他案子的处理结果,他们现在办案子,也翻过往朝代的案子来做参考。
一个青年道,“你的意思是,明面上的说法是,‘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’,我们判案不以其他案件的结果作为依据,但实际上参不参考,谁管得着?”
同僚沉默片刻,“你要这么说的话……”
年长者大笑,“孺子可教也。”
北宋位面。
周敦颐负手而立。
他望着天幕,脸上神情很是严肃,看得出来在思考着什么。
他在思考什么?
他在琢磨姜海蓝那句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,谁都知道做不同的事,要根据事情的不同,使用不同的方法、手段。
对症下药嘛。
但以这句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来说,所谓微言大义,不外如是。
旁的人听了这样的句子,听了便是听了,左耳朵进右耳朵出。
周敦颐却是由小见大,想了很多很多。
以此完善他的理学思想。
宋慈对他身旁的小吏说道,“其实姜海蓝他们律师所做的辩护,也有几分道理。”
小吏不解。
宋慈道,“犯人犯了案,但并不是就要一杆子打死,若有可以从轻之处,未尝不能考虑一二。毕竟,判案也是希望能对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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